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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安委〔2023〕5号关于印发《犍为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

文章来源:郑琳 发布时间: 2023-06-09 14:2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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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犍为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济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犍为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要求,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流程,确保全县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9〕7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的通知》(矿安〔2023〕1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县安委会制定了《犍为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落实。

 

 

 

                                        犍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530

 

 

 

 

 

 

 

 

 

 

 

 

 

 

 

 

犍为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讲政治、抓发展、惠民生、保安全”要求,进一步规范煤矿复工复产流程,确保全县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9〕7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的通知》(矿安〔2023〕1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对象

全县所有停止生产作业的生产煤矿和停止施工建设作业的建设煤矿,在恢复生产作业或施工建设作业前,都应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验收责任

全县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应急局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属地镇参加,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切实抓好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把验收质量关,防止煤矿带着隐患问题恢复生产建设。

依据煤矿停工停产时间,实行分级验收,分别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后报县应急局备案、煤矿自行组织验收后报县应急局核查、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验收。

(一)煤矿自行组织验收后,报县应急局备案。煤矿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超过7天(包含7天),井下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工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的煤矿,由煤矿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情况应书面2日内报县应急局备案。

(二)煤矿自行组织验收后,由县应急局核查。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7天、不足30天,井下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工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的煤矿,煤矿自行验收合格并在充分做好复工复产各项准备工作后,应当将验收情况书面2日内报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组织核查。

(三)有以下情形的煤矿,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

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4.安全生产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停产前封闭采区的煤矿;

5.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市应急局和县应急局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煤矿。

(四)煤矿是煤矿复工复产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是自行验收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业主、法人代表和矿长)是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煤矿自行组织复工复产验收的,由煤矿矿长组织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业主签字批准同意复工复产。

(五)由县应急局组织验收的煤矿,县应急局是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局在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对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负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县公安局在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对民用爆炸物品等负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督促煤矿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负监管责任主体,属地镇是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主体,驻矿安监员是煤矿复工复产整改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

三、验收标准

(一)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2.生产矿井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建设矿井符合标准化建设体系要求;

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4.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等要求;

5.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齐全,符合《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要求;

6.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7.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8.煤矿签有专职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协议;

9.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煤矿已完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并销号或违法违规行为已结案;

1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停产的煤矿,必须按照上级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严格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县应急局组织煤矿专家组综合评判合格。

(二)生产煤矿复产验收(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启动:

1.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2.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

3.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4.按验收责任属于自行验收的煤矿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煤矿矿长未作出安全承诺、隐患整改方案及隐患整改措施等资料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按验收责任属于部门验收(含核查)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

5.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6.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第4号令)所列情形之一的;

7.煤矿有关证照不全或过期的;未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8.煤矿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落实的;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审查、采掘头面核定、入井人员核定、煤矿领导下井带班等各项制度的;

9.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规定设置和配备“五长、六科、五队”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不满足煤矿专业学历或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相关规定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队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不能满足现场跟班指挥要求的;

10.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矿长等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未建立培训管理机构、从业人员未经过全员培训或未达到上岗培训要求、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工人和新工人教育培训、转岗人员未进行转岗培训的;

11.高瓦斯矿井总工程师不是第一行政副职的;高瓦斯矿井未配备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未设置通风科及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瓦斯矿井未有实施瓦斯抽采专业化队伍的;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没有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或瓦斯检查人员未由通风队或瓦斯队统一管理的;

12.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无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图件不全、矿井实测图纸与实际不相符、未按时上报交换图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违反相关规定或者与实际不符不适用的;

13.未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或对开拓开采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和有关开采条件未查明的;高瓦斯矿井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关规定开展瓦斯参数测定的;未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戴帽、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的;未按规定和要求开展水患现状调查或情况变化、报告过期后未重新组织开展调查的;未定期开展矿界联测工作,对矿井周边小煤矿采空区及积水情况不清楚的;对防隔水煤柱未定期检查的;对可能威胁矿井安全的周边水体及涌水变化未定期观测的;

14.矿井无专用回风井、采区无专用回风巷或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等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的;矿井分配风量不合理的;不按要求测风管理的;井下存在不符合规定串联通风的;有微风、无风作业和拉循环风等现象的;局部通风未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的;

15.矿井采掘部署不合理,违反《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暂行办法》(川应急〔2019〕246号)相关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的;井下所有采掘头面投入生产作业前,未经煤矿矿长组织安全验收并批准的;采煤工作面初采、末采和遇地质构造变化,掘进面或巷道遇地质构造、破碎带、高冒区等未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实施的;

16.矿井治灾无时间、空间的;未按照“部署合理、治灾超前、先治后采、四量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和瓦斯、水害防治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的;瓦斯防治和水害防治计划未结合采掘作业计划进行编制、管理和考核的;对矿井主要地质构造、采空区及积水等情况不清楚的;防治水作业点措施实施后未经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的;

17.按规定开展瓦斯抽采效果检验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未健全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和追查制度的;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或撤出人员的;瓦斯超限未由矿长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查明超限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防范措施的;存在瓦斯空班、漏检、假检的;

18.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行不正常的;传感器种类、数量及安设位置、调校不符合要求,故障闭锁功能和“风瓦电”闭锁功能失效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19.井下不利用巷道、不开采煤层和报废工作面、巷道未及时永久性密闭;停工时间超过24小时的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封闭的;密闭管理未做到井下牌板、图纸、台账、实际“四对口”的;

20.水患矿井的防治水制度不健全、机构人员不落实,未按规定配置探放水设备的;存在水患威胁的矿井,未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21.矿井未按相关要求修订完善防治水方案、相关技术措施或现场落实不严格的;防治水工程措施后未按规定开展效果验证的;矿井各类保安煤柱留设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

22.矿井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不健全,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和日常检查维护责任不落实的;矿井主要机电设备不完好仍然使用的;矿井一级和二级负荷机电设备使用不正常,安全装置不全、失效;井下电气设备有失爆现象,或井下使用无煤安标志的机电设备的;

23.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或供电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的;主要供电设备选型合理,防止过负荷、过载引发电气火灾措施不完善的;矿井皮带、空压机、机电设备硐室、油污等防灭火设备设施不齐的;

24.井下设备、机房、硐室、提升斜坡等投入运行前,未经分管机电运输的副矿长组织验收,每月未组织检查测试一次安全设施完好情况的;

25.井下违规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或无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矿长审批的;煤矿井下存在违规放炮的;

26.未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的;未制定矿井、采掘工作面防火措施或执行不严格的;

2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采煤工艺和支护材料的;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后退式壁式等合法、正规采煤方法的;

28.未经逐区域、逐煤层、逐巷道、逐密闭检查,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区域或作业点,使用明令禁止或淘汰采煤方法的;

29.压风、供水、通讯、广播、自救等系统未建设完成或未投入正常使用的;

30.未严格执行收尺制度,或收尺结果与实际产量不符的;

31.存在采、掘工作面承包、转包管理现象的;

32.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

33.县应急局认为恢复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三)建设煤矿复工验收(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启动:

1.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2.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

3.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4.按验收责任属于自行验收的煤矿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煤矿矿长未作出安全承诺、隐患整改方案及隐患整改措施等资料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按验收责任属于部门验收(含核查)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

5.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6.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第4号令)所列情形之一的;

7.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过期或失效的;

8.未严格按批准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的;

9.建设工期过期,或未及时延续建设工期的;

10.施工队伍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

11.未落实施工各方安全责任主体的;

12.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13.未经逐区域、逐煤层、逐巷道、逐密闭检查,或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区域或作业点的;

14.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现象的;

15.水害治理措施不落实的;瓦斯管理、防灭火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

16.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和种类未配齐,运转不正常、不能向县级监管平台传输数据的;

17.建设工程进度分别进入一、二、三期时,不按规定完善相关安全设施、实施治灾工程或制定和落实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

18.县应急局认为恢复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验收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煤矿启动复工复产隐患排查前,煤矿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全矿领导班子成员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定一份周密的复工复产方案、以适当形式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大会、制定一套应急处置方案等复工复产工作要求。

(二)隐患整改阶段

1.隐患排查。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全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煤矿瓦斯、水患等灾害防治,井下、地面,软件资料、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及培训、矿井各系统等情况组织全面排查。因停产停工导致矿井或采掘面停风的,应当申请专业救护队进行入井检查和瓦斯排放,禁止煤矿私自组织检查和排放瓦斯。停产停工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隐患前,煤矿主要负责人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县应急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2.制定方案。煤矿对排查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梳理,列出全部整改内容,并本着“由外到里,由系统到采掘头面”整改顺序,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整改作业人数,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原则,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方案审批。自行负责验收的煤矿,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批准。由县应急局负责验收的煤矿,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后,报县应急局审查。县应急局组织煤矿监管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组对煤矿企业上报的隐患整改方案和井下实际情况进行审查,明确整改内容、项目、入井人数、火工产品供应量核定和整改期限,以书面文件下达煤矿并抄送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和属地镇。煤矿未配齐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特种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同意整改。

4.隐患整改。煤矿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启动整改前,煤矿应组织参与隐患整改的全体人员(含涉及隐患整改的管理人员和隐患复查人员)学习隐患整改方案措施并签字备案;隐患整改时,严格落实班前会、矿级领导井下带班、每个作业地点管理人员跟班、瓦斯检查等制度,贯彻和落实好隐患整改中的各项安全措施。本着有序推进和稳妥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整改顺序进行整改,严格控制同时整改作业点个数、入井人数和作业班次,合理劳动组织,严禁抢工期、抢进度,严禁不合理交叉平行作业。矿井存在水患未查清、井下瓦斯超限、煤层自然发火和透水征兆等情况,严禁入井整改作业。严禁借整改之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三)组织验收阶段

1.煤矿自行组织验收的工作程序:

1)复工复产验收。完成全部整改方案内容后,由煤矿矿长组织矿级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调度科等六名科长及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等五名专业人员对标对表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2)验收不合格的煤矿,按前述程序进行整改,重新进行复产验收。

3)验收合格的煤矿,由煤矿业主签字批准恢复生产、建设,并上报县应急局备案后方可复工复产。

2.煤矿自行组织验收后,由县应急局核查的工作程序:

1)申请核查。煤矿完成全部整改内容并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县应急局提出复工复产核查申请。其中,被公安、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核查。

2)组织核查。县应急局在收到煤矿复工复产核查申请后,由分管煤矿监管的副局长及时组织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属地镇分管负责人和至少3名煤矿专家形成的核查组按照验收标准和相关要求对煤矿验收结果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对新发现的一般隐患一并提出处理意见,一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立即终止核查,并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3)核查不合格的煤矿,相关职权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责令煤矿重新按程序组织整改,整改完毕,煤矿提出申请,由县应急局组织验收。

4)煤矿经验收合格,参与验收人员需在验收意见上明确做出:符合复工(复产)标准,同意复工(复产)的结论。煤矿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不非法违法、不超层越界生产建设,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主动接受各级及社会监督,不违章冒险指挥等)后,由县应急局报请县委、县政府专题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委、县政府挂包县领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县长依次签字批准,方可复工复产。

3由县应急局负责组织验收的工作程序:

1)申请验收。煤矿完成全部整改内容并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县应急局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其中,公安、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验收。

2)组织验收。县应急局在收到煤矿复产验收申请后,由县应急局局长按要求组织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属地镇主要负责人和至少3名煤矿专家形成的验收组按照整改内容、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作出明确的验收结论。验收过程中,验收组对新发现的一般隐患一并提出处理意见,一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立即终止验收,并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3)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相关职权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责令煤矿重新按前述程序进行整改,重新进行复产验收。

4)煤矿经验收合格,参与验收人员需在验收意见上明确做出符合复工(复产)标准,同意复工(复产)的验收结论。煤矿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不非法违法、不超层越界生产建设,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条件,主动接受各级及社会监督,不违章冒险指挥等)后,由县应急局报请县委、县政府专题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委、县政府挂包县领导、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县长依次签字批准,方可复工复产。

五、验收纪律

(一)严把关口。参与验收和监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验收标准,配备懂专业、熟悉业务、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做到准确把握验收标准,确保验收安全质量。其中核查组、验收组相关专家必须是市级及以上煤矿监管部门聘用的专家组成员,且至少获得煤矿方面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或中级及以上煤矿方面工程师资格证。参加验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不得接受煤矿宴请和收受煤矿财物。

(二)严格执法。加强对煤矿隐患整改的监管执法,煤矿隐患整改期间,县应急局要落实驻矿安监员在矿盯守,驻矿安监员要督促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整改内容和工作顺序进行整改,并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驻矿安监员在驻矿监管中发现擅自复工复产或有其他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要立即责令煤矿停止整改并上报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联合相关职权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上报市应急局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强化监管。强化验收不合格煤矿监管,对验收(含核查,下同)不合格的煤矿,县应急局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四)及时上报。县应急局要及时将全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情况上报市应急局并抄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上级相关部门有其他复工复产要求的,煤矿应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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