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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安办〔2021〕86号关于印发《犍为县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犍为县应急局张苏 发布时间: 2022-01-13 17:4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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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犍为县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犍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128



犍为县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警概念。预警是指在灾害或灾难以及其他需要提防的危险发生之前,根据以往总结的规律或观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相关部门、镇、企业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避免危害在不知情或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发生,从而最大程度的减轻危害所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条  预警对象。人民政府、县级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预警内容。县安委会根据各镇或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对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发出安全生产预警通知。

(一)镇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县安委会对镇人民政府进行预警:

1.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事件的;

3短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

4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序时进度的;

5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6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的;

7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

9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0.县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的目标任务阶段工作推进滞后的;

11县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二)县级重点行业(领域)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县安委会对该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预警:

1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事件的;

3短期内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

4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序时进度的;

5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6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

7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8.县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的目标任务阶段工作推进滞后的;

9县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三)县级其他行业(领域)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县安委会对该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预警:

1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事件的;

3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4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

5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县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由所在镇或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该企业进行预警:

1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

3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比较严重的;

4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县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行预警的。

(五)重点时段,由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对所属相关部门进行预警:

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及两会召开之前,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旅游、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形势特点进行预警。

(六)特殊天气,由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对相关镇、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预警:

对发生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灾害、泥石流、强降雨及冰冻雨雪等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进行预警。

第四条  预警形式。对符合预警条件的,由县安委会、镇和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式行文进行预警,内容应包括:预警的对象、事由、整改要求、反馈时限等。

被预警单位应当在预警时限内按要求向发出预警的单位进行书面反馈,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预警问责。镇和县级部门一年内受到县安委会预警2次的,由县安委会按照《犍为县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对被预警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告诫;被预警单位不按要求整改和反馈的或受到县安委会预警3次及以上的,由县政府(县安委会)对被预警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并责成其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由目标绩效办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告诫,并按干部管理制度对具体责任人进行移交组织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受到1次预警的,由所在地镇或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犍为县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对被预警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受2次预警及以上的,由所在地镇对被预警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照犍为县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对被预警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预警情况纳入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111月起施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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