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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公开(2022年1月)

文章来源:犍为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2-01-28 15:2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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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名录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案件类型 备注
1 犍市监处罚〔2022〕0008号 犍为世纪学懿教育培训中心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朱国军 92511123MA67L0HK0B 朱国军 不正当价格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减轻处罚。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价格和竞争
2 犍市监处罚〔2022〕0018号 犍为县田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虚假宣传案 李晓林 93511123097431842D 李晓林 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前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价格和竞争
3 犍市监处罚〔2022〕0014号 犍为县京学幼儿园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罗燕 91511123MAACQAFC9L 罗燕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上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7小袋(40g/小袋)“李双”牌甜面酱;
2、处以罚款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食品
4 犍市监行处字〔2022〕0002号 张卫东未进货查验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张卫东 92511123MA63UNUY6W 张卫东 未进货查验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上述1袋外包装未标有生产日期等内容且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检验报告等材料的标注为“早春竹芽”的散装茶叶(称重:0.645kg);
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及未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均予以警告。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6日 食品
5 犍市监处罚〔2022〕0009号 犍为县斯贝斯酒吧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汪东辉 92511123MA69LF3437 汪东辉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1、没收辛普劳太阳谷1/4”冷冻细薯条5袋(1袋已开封使用,剩余1/2),“鸡肉洋葱卷”2包(1包已开封使用,剩余2/3包);
2、没收违法所得2290.00元(大写:贰仟贰佰玖拾元整);
3、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62290.00元(大写:陆万贰仟贰佰玖拾元整)。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食品
6 犍市监处罚〔2022〕第0004号 犍为县小姜食品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姜燕 92511123MAACE9G25U 姜燕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食品
7 犍市监处罚〔2022〕0003号 犍为袁杨铺子经营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周华琼 92511123MA64J73M3J 周华琼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8.40元(大写:柒拾捌元肆角);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78.40元(大写:伍佰柒拾捌元肆角)。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食品
8 犍市监行处字〔2022〕0011 号 犍为县忠泉五金经营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曾忠泉 92511123MA632A0E3H 曾忠泉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不合格产品“聚氯乙烯绝缘电线”270米(型号规格:ZC-BV电压等级450/750V,规格1.5);
2、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大写:壹拾肆元肆角)整;
3、处以罚款人民币660.00元(大写:陆佰陆拾元)整。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 质量
9 犍市监行处字〔2022〕0013号 犍为县双泰电器经营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案 李兵 92511123MA64GN3C9Q 李兵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一般处罚:
1、没收不合格LED固定式吸顶灯(型号规格/样品等级:UE-XD-300  合格)2个;
2、处以罚款14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元整)。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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