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府公〔2024〕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川府土〔2024〕1157号),同意犍为县人民政府征收犍为县清溪镇盐坪村1、2、3组,灌引村8组,洛江村3组集体土地19.0014公顷,现将本次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4〕1157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1月4日。
(四)批准用途:犍为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位置:犍为县清溪镇盐坪村1、2、3组,灌引村8组,洛江村3组集体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土地共计19.0014公顷,其中:农用地18.5514公顷(含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5.8062公顷,林地9.8184公顷,园地0.9034公顷,其他农用地2.0234公顷),建设用地0.4500公顷。(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情况详见附表)
三、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被征地人员实行社保安置或货币化安置,房屋实行货币化拆迁补偿安置。
四、公告方式、时间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组进行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五、其他告知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清溪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二)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益人对该批复不服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犍为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犍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