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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清理结果》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犍为县 发布时间: 2021-11-19 13:1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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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出台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按照《乐山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乐司法发〔2019〕17号)文件要求和县政府安排,由县司法局牵头,会同各乡镇、各部门对证明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形成《证明事项保留清单(送审稿)》《证明事项取消清单(送审稿)》,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证明事项清理结果》。

二、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要求做好公布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关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公布、动态调整清单,防止证明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8〕54号)要求各地做好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确保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乐山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乐司法发〔2019〕17号),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实施的,由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照《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凡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三、征求意见情况

县司法局牵头拟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2018年清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县司法局根据各部门、各乡镇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后,形成《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初稿。再次向各部门、各乡镇征求意见,形成汇总意见后,召集县卫健局、医保局、民政局、行政审批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重点部门召开现场会议讨论,各部门认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证明事项极少,仅保留此部分难以应对当前工作,县司法局与市司法局沟通并获得支持,作出《补充通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其余部门规章等上级机关明确设立的证明事项确需保留的可以保留,但在保留清单备注栏注明“已由上级机关(具体名称)设立”,不局限于2018年8月份清理结果(仅作参考)。县司法局在各部门、各乡镇第三次梳理结果基础上核对形成《证明事项清理结果》(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包含《证明事项保留清单》《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共计保留38项、取消18项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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