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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公开(2024年2月)

文章来源:犍为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4-03-05 15:4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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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名录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案件类型 备注
1 犍市监处罚〔2024〕005号 犍为精亮眼镜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犍为精亮眼镜行 92511123MA7DGMF8XW 陈学翠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1、没收第三类医疗器械“卫康隐形眼镜润滑液”(型号:WR,规格:10毫升/瓶)12盒;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2月6日
医疗器械
2 犍市监处罚〔2024〕004号 犍为县宠儿优家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犍为县宠儿优家超市 92511123MA6BT1RK45 余璐伶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先科”牌电热水壶(产品型号:LAD-2318容量:2.3L)13个和“飘乐”牌电吹风(产品型号:PL-926)1个;
2、没收违法所得137.00元(大写:壹佰叁拾柒元整);
3、处以罚款995.00元(玖佰玖拾伍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1132.00元(大写:壹仟壹佰叁拾贰元整)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2月7日
产品质量
3 犍市监处罚〔2024〕003号 犍为县乐美家家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犍为县乐美家家乐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91511123MACHM0WN69 李向兵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1、处以罚款人民币118.50元(大写:壹佰壹拾捌元伍角)。
2、没收违法所得79.00元(大写:柒拾玖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197.50元(大写:壹佰玖拾柒元伍角)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2月21日
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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