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乐山市特困人员认定细则》标准,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本人申请、公示、审核、审批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为其提供了基本生活条件、生活照料、疾病治疗、丧葬事宜等,2017年上半年新批农村特困人员94人,目前全县共有农村特困人员2355人,为特困人员提供了救助保障。目前,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400元/人.月,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发放供养金340元/人.月,每人每年发放门诊救助费300元,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