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综合执法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5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4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经研究,现将调整犍为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犍为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宗教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三、减免政策
1.减半征收全县城镇低保户、特困户、享受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等优抚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2.免征全县按用房面积计征行业的仓(库)房、未经营门市、停(歇)业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其他事宜
1.本次调整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包含厨余垃圾处理费。
2.执行期间,国家、省如出台新的相关收费政策,从其规定。
五、执行时间
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原《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征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犍发改价格(2016)21号)同时废止。
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