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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孝姑镇永平村等4个村道路新增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犍为县 发布时间: 2024-02-28 17:3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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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府公〔20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用途

犍为县孝姑镇永平村等4个村道路新增用地项目:拟征收孝姑镇永平村1组1.244公顷、2组0.2482公顷、3组2.2253公顷、4组0.425公顷、5组0.6939公顷、6组0.8574公顷,红久村1组0.6429公顷、2组0.2212公顷、5组0.0807公顷,沙湾村5组0.5176公顷、6组0.0275公顷、7组0.5369公顷、8组0.2302公顷、9组0.0477公顷,八一村6组0.0729公顷,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以上项目所涉村、组名称为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及村(居)民小组优化调整后的名称,用地范围最终以测绘单位,镇、村、组,项目业主共同确定的勘测定界红线为准。

二、土地现状

土地现状为集体农用地7.2502公顷(其中:耕地4.7986公顷,园地0.7378公顷,林地0.9329公顷,其他农用地0.7809公顷),建设用地0.8212公顷。

三、征收目的

用于犍为县孝姑镇永平村等4个村道路新增用地建设。

四、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和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障或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安置方式

实行住房货币化拆迁补偿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犍为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三十日,公示期间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于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公示期满后将由征地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犍为县集体土地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犍为县孝姑镇永平村等4个村道路新增用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犍为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犍府公〔2024〕4号犍为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孝姑镇永平村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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