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民互动 > 政协提案 > 正文

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县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5-3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文章来源: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3-08-09 16:17 浏览量:

打印 分享到 :

范永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提案,我单位已经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20225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共有部分收益等共有资金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共有部分收益中列支。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可以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对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下一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加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在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过程中,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处理好物业管理中的矛盾。

谢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江波        联系电话:4221343

 

 

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6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