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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宗桃等2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小区单元楼进出口加装实体防护装置”的提案,我单位已经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对已建成小区单元楼进出口由物管等加装实体防护装置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故如需落实对已建成小区单元楼进出口加装实体防护装置的事宜,需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管企业组织小区业主集体商讨,经由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后,将加装实体防护装置的方案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业主出资进行建设。
关于新建小区由开发商修建单元楼进出口实体防护装置,目前,我县规划部门已根据相关行业规范,在进行方案审核时对已对高空坠物防护设施设计相关事宜进行考虑。
谢谢你们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宋霞 联系电话:4221343
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