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发展改革、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应急局、医疗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大数据主管部门、总工会、残联、乐山高新区社会管理局:
为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将《乐山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乐山市民政局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教育局乐山市司法局
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山市自然资源局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乐山市医疗保障局乐山市乡村振兴局
中共乐山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乐山市总工会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9月5日
乐山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数字经济、总工会、残联等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确认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动态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走访发现、申请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根据规定予以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市户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
(三)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家庭财产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对于家庭成员因学、因残、因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进行相应扣减。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的具体界定范围参照《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乐市民政规〔2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常住本地,且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本省户籍居民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高于我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二)城市家庭拥有商铺或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或商品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农村家庭拥有商铺或宅基地住房以外的一套以上(含一套)产权住房或商品房的。
农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已废弃且不适合居住,以唯一产权住房或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三)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和船舶,总价值超过我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企业法人代表”,正在从事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
(一)依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参照《乐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乐市民政规〔2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1.居民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受理环节,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能够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及时受理;申请材料无法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且申请人愿意进行书面承诺的,实行容缺办理,由申请人在入户调查环节补齐提交。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核环节,对符合条件且无异议的申请,可不再开展民主评议程序;对有异议的,应组织安排复查。
4.县级民政部门对通过审核的低保边缘家庭予以认定;对要件不齐或资料不全的,应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直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做出不予认定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在开展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对直接认定的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居民家庭申请专项社会救助帮扶,经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初审后需要民政部门协助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由被申请的社会救助专项部门向民政部门提交认定委托书,同时按照《乐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乐市民政发〔2021〕30号)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诚信承诺和经济核查授权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收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民政部门向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说明,由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居民家庭,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征得其家庭成员同意后,可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办法第九条列明相应情形,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认定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应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做好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数据采集维护、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第四章 认定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按需申请,自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产业发展等相应救助帮扶,以及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十九条 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未通过的,由被申请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需要提供认定信息的,由被申请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接同级民政部门获取。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加强低保边缘家庭信息共享,汇集救助帮扶各类信息。
第二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公开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认定程序,依法公示低保边缘家庭基本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对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或已经获得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对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 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确认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确认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的;
(三)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非法查询与认定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故意泄漏认定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由有关救助实施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明确适用的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