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明确任务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制度安排。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深化思想认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加快形成和健全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衔接高效的临时救助工作新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优化程序,完善措施
(一)细分明确救助对象类别,减少救助盲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雷击、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各地要结合本地根据实际,结合各类专项救助工作要求,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确定意外事件、突发疾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通过细分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减少临时救助盲区。
(二)优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效率。各地要针对
不同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实施“先行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时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和提交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救助申请书》,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完善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按照《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要求,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的规定,合理设定并逐步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
(三)科学制定量化救助标准,提升救助水平。
各市(州)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本区域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统筹考虑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确定救助档次。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人均临时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实物标准参照临时救助金折价计算。对于重大生活困难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并结合各类专项救助对象的实际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救助金额较高的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批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四)拓展完善临时救助方式,强化政策衔接。加强临时救
助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和相关政策有效衔接。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临时救助综合效益。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各地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协助其申请并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持续救助。
三、强化领导,落实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有效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社会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对临时救助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初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启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和人均救助金额不高于500元的临时救助可以动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备用金使用情况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推进“救急难”工作。各地要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要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制度落实,提升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认真评估、系统总结“救急难“综合试点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有序开展“救急难“工作。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