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要求,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七届五次全会决策部署,深化养老服务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繁荣养老市场,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全市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全市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90%以上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放宽准入条件。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后,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投促外侨局、市公安局。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精简审批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院应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院进行消防设计(验收)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验收)备案,但消防设施、设备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先照后证”。取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局)
(三)提升审批效率。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相应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
(四)落实收费管理机制。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推进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实施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各地要根据需求导向和财政承受能力,做好养老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储备、论证和推介工作,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可及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托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记录和归集共享发布机制。适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建设和监管,营造养老服务市场“守信者处处受惠,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三、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七)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按照“因地制宜、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多元供给”的发展思路,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用好全国和四川省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探索建立全市养老服务监管平台,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大力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服务的护理型养老院建设,推动已建成的养老院通过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比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质监局)
(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调查,针对性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不断拓展乐山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和运营补贴制度。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建设社区微型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
(九)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整合基层老年协会、日间照料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涉老资源,把农村中心敬老院建成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社区)“两委”用房等资源,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精神慰藉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十)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快对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通过政府补贴、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可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纳入省级奖补范围实行以奖代补,增设电梯每台补助不低于十万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节能宜居改造,将各类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重点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四、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十一)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加快推进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城市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设养老床位或转型为特色养老机构。鼓励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十二)支持老年产品用品研发生产。支持和鼓励企业根据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研发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保健食品等老年产品用品。支持符合认定条件的老年用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
(十三)发展适老金融保险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完善服务网点助老设备、无障碍设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和养老机构责任险投保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五、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四)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统筹养老服务用地布局,依法依规优先保障或扩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依法依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
(十五)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养。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以“嘉州英才”工程为契机,开展养老服务招才引智活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十六)完善财税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各县(市、区)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每张补助1.1万元。已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收住乐山户籍老年人满6个月的,经属地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认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收住的自理、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数量,分别给予每张床位每月50元、80元、100元的运营补贴。各地要打破市内户籍区域限制,收住本县(市、区)户籍以外的乐山市户籍老人,每张床位给予同等运营补贴。各地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省、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贴,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建立养老服务业引导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的组织实施机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及各项扶持政策,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加强督促落实,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