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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21 09:1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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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由市、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以县(市、区)教育局管理为主。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学籍审核、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市教育局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在全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章  入学

第五条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适龄人口变动情况及城镇化进程,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区域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第六条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应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日期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应按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规定期限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应入学学校审核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延缓或免予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八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归国华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四川省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川侨发〔2009〕23号)执行。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要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后即编制全省统一的学籍号。学生学籍号在同一学段(小学学段、初中学段)内保持不变,升入初中后重新编制学籍号。学籍号共18位,第1-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10位为入学年份,第11-13位为学校代码,第14位为性别码,第15-18位为学生流水号。学籍号的具体编制办法见附件1。

第三章  转学  借读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强迫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在特殊情况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第十二条  毕业年级(六年级、九年级)的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予转学。转学需同时办理纸质审批手续和网上审批手续。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省内转学学生的学籍号保持不变,省外转入学生的学籍号由转入学校重新编制。

第十三条  转学的办理流程为: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在读(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借读)联系表》(附件2);转入学校审核、同意;转出学校审核、同意;转出学校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转入学校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学生由外省、市转来我市,由外省、市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联系表(函),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借读是指学生因法定监护人从事地质勘探或其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而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借读的办理流程与转学的办理流程相同。

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管理,不具有借读学校的正式学籍。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的临时学籍档案(内容同正式学籍),另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借读期限。学生借读期满时,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的临时学籍档案移交借读学生原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生的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第四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要从严管理。因病需要休学的,应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建议休息三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填写《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3),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学校报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籍号不变。休学期满,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复学。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学生的实际学力程度,在征求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需重新办理休学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可以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按时复学的,按照旷课处理。学校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组织动员复学。

第五章  退学  注销学籍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依法采取措施动员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故死亡,学校应及时向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批后,方可注销学籍。

第六章  升级  跳级  毕业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一律随班升级,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小学不得招收已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初中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第二十一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合格,并报经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跳级。跳级学生的学籍号不变。

第二十二条  小学学段修业期满,不论学力程度如何,一律升入初中。初中学段修业期满,考核达到毕业标准,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初中学段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经学校补考仍不合格者,给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初中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七章  考勤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的成长档案,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对学生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成绩两个方面。小学每学期可进行一次期末文化课考试,初中每学期文化课考试不得超过两次。小学考试实行无分数评价,采取等级和评语评价办法。初中学业成绩鼓励采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并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或勒令学生退学。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能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和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要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对学生给予处分和撤销处分,需经校务会讨论决定,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花名册》(附件4)、《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统计表》(附件5)、《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借读)联系表》、《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动情况统计表》(附件6)、《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毕(结)业生花名册》(附件7)、退学证明、学籍注销证明等。县(市、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根据本地(校)管理需要,按照《四川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设计制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学生学籍档案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实时更新。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确定一名行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并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频繁更换。

县(市、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落实专门的经费,按要求统一接入乐山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平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直属(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的审核、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所属行政区划内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乐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编制办法》

      2、《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借读)联系表》

      3、《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4、《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花名册》

      5、《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统计表》

      6、《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动情况统计表》

      7、《乐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毕(结)业生花名册》

乐山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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