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犍为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1-04 11:40
文章来源:犍为县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目标任务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一)防火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二)森林火险区:我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以及林地周边100米范围以内区域为森林火险区。

(三)凡在防火期进入森林火险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主动上交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由检查站点代为保管。禁止在森林火险区实施下列行为:

(1)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火险区。

(2)在森林火险区内焚烧秸秆、焚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等;确需进行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火险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省、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违反本命令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防火期,在森林火险区内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规定》(川森防指〔2021〕10号)规定,做到“五个带头”和“五个不准”,对违反“五个不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执行本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禁火令的相关规定,并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禁火工作,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八)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四、关键词解释

野外用火:是指焚烧秸秆、焚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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