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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县第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9号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

文章来源: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6-15 16:3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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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亨富等7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安置小区维修基金落实的建议”,我单位已经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建发200921号)第二章交存中第七条规定:“拆迁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和征地拆迁(农转非)安置的房屋,拆迁人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第六条规定交存维修资金,拆迁人为被拆迁人交存的维修资金归被拆迁人所有。”

我县2011225日第4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通知(犍府20118号),从201131日起对全县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主权证的住宅小区(商铺)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归集标准:电梯房45/平方米,非电梯房35/平方米。除小部分安置小区由开发企业代缴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全县大部分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计约5000户以上安置户),应缴金额约2000余万元。拆迁安置楼盘大部分已竣工使用了10年,早已过工程质量保修期,房屋安全问题以及涉及的维护、维修情况日益增多。同一楼幢内部分商业用房业主交纳了住维资金,而剩余部分政府安置房业主未缴纳住维资金,造成业主因房屋中、大维修无法按规定申请支用,无法按户均摊费用。

按照《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建发 200921号)文件要求,小区业主申请支用维修资金需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所属社区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代业主提出维修申请。涉及安置房的维修经费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向所属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审核后向县财政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属社区代相关业主向镇政府申请维修经费。

鉴于我县财政暂无资金缴纳所有安置户住维资金,建议对全县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安置小区,在涉及房屋需进行维修时,由拆迁使用单位(所属镇政府)向县财政申请维修项目所需的资金。

谢谢你们对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江波                 联系电话:4221343

 

 

                         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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