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县级)

文章来源:犍为县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 2024-11-22 09:4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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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是否收费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批文

关于终止XX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的批复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www.sczwfw.gov.cn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黄旗大道街道-1号,详细地址:犍为县玉津镇黄旗大道1号政务中心三楼12号窗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33-4229655;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833-12345;

 

实施主体

犍为县行政审批局

事项版本

8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网办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基本编码

000114003001

实施主体编码

11511023662765870E

实施编码

11511023662765870E4000114003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1023662765870E400011400300103

乡镇街道名称

乡镇街道代码

村居社区名称

村居社区代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财务清算佐证材料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3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骑缝章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核验原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且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备注

 

材料名称

申请报告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3

纸质材料规格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落款处盖章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内容包括:终止原因。落款处盖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备注

 

材料名称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妥善安置佐证材料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3

纸质材料规格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落款处盖章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复印件逐页盖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备注

 

材料名称

学校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决议(民办)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3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落款处盖章

是否容缺

是否减免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原件不退,复印件逐页盖章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第八章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备注

 

受理条件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后;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后。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制证

2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颁发和送达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

第八章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

第八章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

第八章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

第八章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律

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产清算证明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条款

第二十一条

条款内容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由董事会(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经审批同意分立或者合并的,审批机关向民办学校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并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因分立、合并等发生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事项,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及资质资格要求

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

服务时限

2年

备注

常见问题

1

问:证件遗失怎么处理?

答:出具公告证明。

2

问:学校在申请终止办学审批期间能否继续招生?

答:不能。

3

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审批后,还需要登记吗?

答:需要,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注销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民办培训学校注销办学许可证后应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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