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申报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申请资料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料:
1、《乐山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上年度12月职工总数、工资发放表、申报当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企业招用人数比例按照截止申报时间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与上年末的人数计算);
4、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
5、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备案表复印件);
6、无欠缴社会保险费证明;
7、经信部门认定小微企业材料。
四、申报和发放程序
1.由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创业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银行将相关材料转交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点审核申请人资格,对初审合格的借款人签注推荐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2.申请人持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签署推荐意见的贷款申请审核表及经办银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审批权限,对申请人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