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在犍为县行政区域内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办理条件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申请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提供个人未婚声明、离婚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不同类别人员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显示为登记失业状态;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需提供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复员、转业、退役等相关证明材料;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需提供普通高校毕业证,大学生村官相关证明,留学回国学生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县级经信部门认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证明和失业证明;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纳入当地扶贫部门的建档立卡凭证;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或返乡创业农民工需提供身份相关证明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需提供门市租赁合同原件(家庭农场需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5、手持营业执照站经营场所正面拍摄全景照并打印(经营场所名称需与营业执照名称相符)。
6、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和发放程序
1.由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创业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银行将相关材料转交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重点审核申请人资格,对初审合格的借款人签注推荐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2.申请人持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签署推荐意见的贷款申请审核表及经办银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审批权限,对申请人进行贷款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