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府公〔2023〕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关于犍为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106号)批准,同意犍为县人民政府征收犍为县孝姑镇红久村7组,龙孔镇黎明村9组集体土地28.0829公顷,现将本次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23〕1106号
(三)批准时间:2023年8月18日
(四)批准用途:犍为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和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位置:犍为县孝姑镇红久村7组,龙孔镇黎明村9组。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土地共计28.0829公顷,其中:农用地27.8985公顷(含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7.9146公顷,林地19.1982公顷,其他农用地0.7857公顷),建设用地0.1844公顷(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情况详见附表)。
三、公告方式、时间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村、组进行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四、其他告知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孝姑镇、龙孔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二)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益人对该批复不服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犍为县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犍为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