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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文章来源: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4-11-22 15:2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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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犍为县房地产管理所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为加强犍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租住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乐住建发〔2023〕5号)和《犍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犍为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犍府办函〔2014〕45号)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房屋地点及配套设施:玉津镇                       号,建筑面积为    m2,房屋结构为混合。简装房屋,水、电为独立分户表,光纤接通。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房屋租期从            日起至            日止,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元,年租金共计:     (大写:                 

三、租金交付方式:乙方可采取月、季度、年付方式,到甲方办公地点交纳收取方式可现金缴费地点:犍为县行政审批局二楼房管所住保窗口。

四、合同签订:

(一)乙方新入住公租房时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房屋保证金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不计利息)续签户不再缴纳房屋保证金2022年前安置租户房屋保证金以当时缴纳的收款收据为准。

(二)租赁合同三年一签,届时如乙方需继续租住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不予续签租赁合同,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腾退房屋

(三)合同期满或退房时,乙方结清房租、水、电、气费,同时清空屋内家具、家电、杂物,将房屋完好交还甲方。甲方凭乙方提供缴纳保证金收据及验收房屋时交接的实际情况退还保证金。

五、日常水、电、天然气等费用由乙方自行到相关部门缴纳支付,延期付款而产生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退房时若有预存费用结余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六、房屋维修:甲方负责维护维修房屋主体结构以及主管道化粪池等公共设施设备,屋内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维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乙方在承租期间,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有义务搞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切实做到“门前三包、院内四治”,房屋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经催收后仍未在限期内缴纳租金的;

(七)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承租其他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住房的;

(十)承租人死亡且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是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经审核不符合保障资格又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或者拒不腾退的,甲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九、乙方在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按程序报经犍为县房地产管理所同意,且不能改动房屋结构,装修有关费用在腾退公租房时一律不予补偿。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责任,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十、合同期满且未签订续租合同,双方租赁关系终止。

十一、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补充约定: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833-4223755             电话:

 

订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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