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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农产品要重罚!

文章来源:犍为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6-21 09:2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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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一是处罚对象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涵盖了所有的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储运主体及农户。二是国家对上述违法行为是零容忍,坚决打击,处罚金额最少都在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负责人将面临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明知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的处10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还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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