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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犍为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4-14 15:3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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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知》(川财农〔2022〕15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兼顾“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的原则,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引导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长年抛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鼓励农民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增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能。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资金来源。《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知》(川财农〔2022〕154号)下达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4305.60万元。

(二)补贴对象。按照川财农〔2015〕31号、川财农〔2016〕26号和川农业〔2015〕50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补贴范围。按照川财农〔2015〕31号、川财农〔2016〕26号和川农业〔2015〕50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二轮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一年及以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承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承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可申请享受补贴。

5.对弃耕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四)补贴方式。耕地地力补贴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惠民惠农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进行资格审批管理,并在“乐山市惠民惠农一卡通系统”进行资金发放,原则上直发到户主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若户主无社会保障卡或其他原因无法发放,可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家庭其他成员的社会保障卡中。

(五)补贴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各镇上报的补贴面积确定。

(六)时间安排。

1.4月1日-4月10日,面积核实阶段。由各镇组织村、组对补贴面积进行核实,各镇对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

2.4月10日-4月20日,面积报送阶段。报送材料包括:《××镇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需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

3.4月20日-5月1日,村镇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上传农户补贴信息,并在镇村信息公开栏对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上传公示照片,提交审核。

4.5月1日-5月20日,确定补助标准后,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在“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核定补助标准,镇村在信息公开栏对补贴金额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上传公示照片,提交审核。

5.5月20日-6月10日,县农业农村局通过“乐山市惠民惠农一卡通系统”开展资金发放工作,农业银行负责资金的兑付工作,兑付完成后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各镇。

6.6月10日-6月30日,各镇根据“一卡通”系统反馈的信息,及时检查发放不成功农户账号,迅速通知农户处理社保卡问题或更换人员(需村上出具情况说明到镇人民政府存档),确保6月底前资金足额兑付到农户手中。

7.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相关文件、公示照片、补贴基础信息表、人员变更说明、未发放人员名单等),经办人更换时注意档案的移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配合。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县监察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中国农业银行犍为支行、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相互配合,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资金发放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工作;中国农业银行犍为支行负责资金的兑付工作;县监察委负责案件的查处;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负责收集发放人员基础信息、上报“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系统、补贴信息公示等工作,并对补贴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注重宣传。各镇要采取会议、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要做好补贴政策的解释工作。同时,要加强直接参与政策宣传和操作落实有关人员的培训,明确政策在补贴对象、面积认定、操作方式等方面的调整变化,确保我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肃纪律。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针对以往审计和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

1.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他部门、村集体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通”等。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2.严格执行补贴公示制度,由镇政府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发放补贴一致。

3.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让群众理解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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