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华委员:
《关于在县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提案》(第1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限制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对于提高城市空气质量,预防和控制火灾、炸伤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重大意义。
我局始终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接到提案后赓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代拟《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7年4月5日犍为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犍府通〔2017〕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玉津城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2:00至次日凌晨7:00为居民区、住宅小区禁止燃放时间,企事业单位或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对违反规定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全面深入做好“禁燃”工作,坚持环保新理念,积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共同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犍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