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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安监函〔2017〕10号关于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33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章来源:县安监局 发布时间: 2017-08-10 18:0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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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华委员:

《关于在县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提案》(第1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限制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对于提高城市空气质量,预防和控制火灾、炸伤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重大意义。

我局始终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接到提案后赓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代拟《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745日犍为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犍府通2017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玉津城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200至次日凌晨700为居民区、住宅小区禁止燃放时间,企事业单位或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对违反规定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全面深入做好“禁燃”工作,坚持环保新理念,积极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共同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犍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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