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宏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各烟花爆竹零售店: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马波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为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和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和不确定因素的复杂性;提高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执法,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主体责任。犍为县宏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要加强烟花爆竹仓库的日常安全监管,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强化隐患排查机制,对周边地质、火源、交通以及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急救援物资等进行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向零售店配送烟花爆竹制度,督促各零售店规范安装、使用店内监控设施,确保监控设施运转正常,做到可监控、可存储、可溯源。
各烟花爆竹零售店要建立烟花爆竹丢失、被盗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作案;建立健全烟花爆竹购买实名登记制度,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购买种类、购买数量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上报登记信息以及异常情况。
(三)持续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各镇政府要对本镇辖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专卖店每月开展全面检查,切实加强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信息化管理,严禁批发公司无合同或仅签订未明确产品详细信息的合同买卖烟花爆竹;严禁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严禁零售店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和超量储存;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及超标产品;严禁零售店违规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以及在经营场所试放烟花爆竹。对存在“下店上宅”、“集中、连片经营”、实际经营地址与许可地址不一致、未按要求安装监控设施、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要求进行购买人实名登记以及超量存放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的零售店,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报应急部门暂扣其经营许可证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关闭取缔。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通运输监督管控。公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公安部门必须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有效材料之一;对没有取得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的,不得开具运输专业燃放类产品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严禁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厉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烟花爆竹企业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时,发现承运单位、车辆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运输许可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装车发货或接收产品,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加强监督检查,会同公安机关严查不具备运输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安全监管,严禁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烟花爆竹产品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批发、零售(店)点经营不符合强制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对各环节抽检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严格追溯相关生产、经营、运输等各环节责任企业(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各镇政府要加大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排查打击力度。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以及在普通货物或者客运车辆中隐瞒夹带运输烟花爆竹的失信企业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和行业禁入,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事故和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醒与震慑作用。
二、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一)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宣传工作。各镇要加强《犍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通告》(犍府通〔2021〕1号)(以下简称《禁燃通告》)的宣传工作,对辖区内森林防火区、文物保护单位、重要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医院、学校等重要场所张贴《禁燃通告》,并通过镇村(社区)广播、车载喇叭等语音播放、宣传禁燃区域和内容。
玉津镇要对《禁燃通告》中划定本镇辖区内的禁燃区域进行宣传,组织社区将《禁燃通告》张贴在小区、村道重要路口、人口密集场所等重要地点。罗城镇、清溪镇、石溪镇等要对建成区域人口密集场所加强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重要节日期间的禁燃巡查工作。春节、元宵、清明等重要节日期间,各镇、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和重要地段的禁燃区域进行巡查,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制止、劝导,违反相关禁燃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源头管理。各烟花爆竹零售专卖店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禁燃区域宣传工作,销售烟花爆竹时应向购买人发放《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示卡》并如实填写《烟花爆竹零售实名信息登记表》,宣传烟花爆竹的安全性和禁燃禁放区域。各镇政府要加强督促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专卖店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责令落实不到位的零售专卖店及时整改,并将相关工作落实是否到位作为次年换证布点规划的参考依据。
三、工作要求
请各镇分别于1月28日、2月8日、2月18日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安办。
附件:1.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示卡
2.烟花爆竹零售实名信息登记表
3.烟花爆竹零售店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4.犍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通告
犍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联系人:熊维峰;联系电话:18086874721;QQ邮箱:834366995@qq.com。)
附件1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示卡
燃放烟花爆竹在给我们增添喜庆气氛的同时,也会释放大量的颗粒物和硫化物,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加剧雾霾程度,影响人体健康。同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起火灾和伤亡事故。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现将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购买人应在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专卖店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如实填写《烟花爆竹零售实名信息登记表》。
二、购买人应自觉遵守《犍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通告》(犍府通〔2021〕1号)规定,不在下列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玉津镇禁燃区域:凤凰社区、凤岭社区、学府社区、西街社区、漱玉社区、玉津社区、南盐社区、互和社区、联合社区、铜高社区、河朱社区、瑞雪社区、和风社区。(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4)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农贸市场、商场等人口密集区。(7)森林防火区(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购买人须承诺不在烟花爆竹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相关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若有违反规定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购买人应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实名信息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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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专卖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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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姓名 |
购买时间 |
购买品种 |
购买数量 |
购买用途 |
身份证号码 |
购买人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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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烟花爆竹零售店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零售店名称: )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时间:
序号 |
基本安全条件 |
是否符合 |
备注 |
1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即不得“下店上宅”和“前店后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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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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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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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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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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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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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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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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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悬挂在醒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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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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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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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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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存放产品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产品堆放应整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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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箱上粘贴流向等级标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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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严禁销售超标违禁、假冒伪劣、非法生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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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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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采用防爆电器,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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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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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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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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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规范安装、使用店内监控设施,确保监控设施运转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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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张贴烟花爆竹销售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实名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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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店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4
犍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通告
犍府通〔2021〕1号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森林防火区(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二)玉津镇:犍为岷江大桥以南、岷江河以西、绕城路以东、马边河以北范围以内区域(含学府社区、西街社区、漱玉社区、玉津社区、南盐社区、河朱社区、瑞雪社区、和风社区的全部区域和凤凰社区、凤岭社区、互和社区、联合社区、铜高社区的部分区域);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二、全县境内严禁燃放孔明灯、钢丝棉等易燃物品。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0833—4255365(县应急局)、0833—4252119(县消防大队)。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犍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犍府通〔2020〕1号)同时废止。
犍为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