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XXXX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销售名称为恩诺沙星注射液,兽药字221662519的兽药,包装上的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违反《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四条“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统一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擅自加入任何未经批准的内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予以改正/☑于2026年6月19日之前)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1.停止销售商品名称与登记备案的不一致的恩诺沙星注射液的行为;
2.退还举报人购买该兽药的货款。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程超联系电话:0833-4222528
联系地址:犍为县玉津镇凤石街敖家路56号
犍为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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