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农业农村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犍农(种子)不罚〔2026〕1号
当事人:犍为县XX家庭农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犍为县XX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XXXXXXXXXX
住所(住址):犍为县玉屏镇XX村X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X
身份证件号码:511123XXXXXXXX1974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4月2日,犍为县农业农村局接微信举报称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店铺“智洲鲁冰果树苗木专卖店”销售的耙耙柑种苗没有苗木标签,属于假种子。经核查,当事人的抖音店铺“智洲鲁冰果树苗木专卖店”确有销售耙耙柑种苗,销售时未附具标签。4月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现查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前不知道柑橘苗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在销售时未附具标签和说明书,共销售给举报人耙耙柑种苗1根,货值金额24.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不知道柑橘苗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在销售时应当附具标签和说明书的事实;
证据三:交易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退款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耙耙柑种苗未附具种子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属于经营假种子。
2026年5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犍农(种子)罚告〔202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当事人此前没有因经营假种子接受过行政处罚,且在执法人员告知相关事项后,及时下架抖音店铺内的柑橘苗,将销售所得共24.9元尽数退还给举报人。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经营假种子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但对其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虽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应当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若再次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从严处理;
2.在接下来的经营活动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犍为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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