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文综罚字〔202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犍为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6-07-0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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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犍)文综罚字〔2026〕01号

当事人:谢XX;

身份证号码:51112319XXXXXXXXXX;

身份证住所:四川省犍为县XXXXXXXX;

联系电话:177XXXXXXXX;

2026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犍为县玉津镇XXXXXXXX的四川XXXXXXXXXXX犍为分公司(实际为网点)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网点正在营业,在该网点进门靠右的茶几上有一份标示有内容为“代湾一日游收费明细、姓名XX、电话1399060XXXX、金额98、身份证51112319XXXXXXXXXX、收款方式现金......”等25人信息的手写纸一份,且在手写纸最后标示有“总计金额2450元”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5月29日立案调查,指定犍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宋XX、钟X为办案人员。

经查证: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5月29日在位于犍为县玉津镇XXXXXXXXXXXXXXXXXXX犍为分公司(实际为网点)检查时发现的标示有内容为“代湾一日游收费明细、姓名杨X、电话1399060XXXX、金额98、身份证51112319XXXXXXXXXX、收款方式现金......”等25人信息的手写纸,实际系该网点负责人的朋友谢XX遗落在XXXXXXXXXXXXX犍为分公司(实际为网点)进门靠右的茶几上,非该网点行为。经查,谢XX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向身边老年朋友宣传介绍的方式,于2026年5月20日,擅自以98元/人的价格组织招揽杨X、刘XX、毛XX等25人参加“代湾一日游”旅游活动,共收取费用2450元,为杨X、刘XX、毛XX等25人提供2026年5月20日当日的交通和午餐等旅行社业务。于2026年5月29日被本局查获。谢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另,在本局调查期间,谢XX为减轻处罚,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对组织招揽的杨X、刘XX、毛XX等25人按照98元/人的费用进行了退款,共计退款2450元。故谢XX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笔录一份2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2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证据2:XXXXXXXXXXXXX犍为分公司(实际为网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旅行社网点信息打印件一份1页,负责人李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对李XX的询问笔录一份5页,证明XXXXXXXXXXXXX犍为分公司(实际为网点)、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未组织2026年5月20日“代湾一日游”旅游活动的事实;

证据3:对谢XX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6页,谢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谢XX组织2026年5月20日“代湾一日游”旅游活动的事实及其个人基本情况,证明谢XX不能提供旅游合同、租车合同以及保险的事实,证明XXXXXXXXXXXXX犍为分公司(实际为网点)未组织2026年5月20日“代湾一日游”旅游活动的事实;

证据4:谢XX提供的2026年5月20日“代湾一日游”旅游活动收费记录一份5页及旅游活动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4页,证明谢XX组织2026年5月20日“代湾一日游”旅游活动的事实;

证据5:对旅游者刘X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一份3页、对旅游者毛X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一份3页,刘XX和毛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1页,证明谢XX组织2026年5月20日“代湾一日游”旅游活动的事实以及旅游者刘XX和毛XX的基本情况;

证据6:本局执法人员提取到的“代湾一日游收费明细”手写纸一份1页,证明谢XX组织2026年5月20日“代湾一日游”旅游活动的收费情况以及旅游者详细信息;

证据7:对谢XX第二次询问笔录一份3页,谢XX提供的微信退款记录打印件一份25页,对旅游者刘XX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一份2页,对旅游者毛XX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谢XX退还旅游费用的情况以及退还旅游费用的事实。

证据8:谢XX提交的由乐山市X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1页,证明谢XX组织的2026年5月20日“代湾一日游”旅游活动租用车辆情况及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2026年6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犍)文综罚听告字〔2026〕第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

谢XX未经许可,擅自组织25名旅游者参加2026年5月20日“代湾一日游”旅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系首次被本局查实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积极配合本局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认识错误态度诚恳,并主动退还25名旅游者的旅游费用,适用《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旅游部分)》第1项“两年内第1次查处,或涉案金额二十万元以下,或经营时间六个月以下,违法所得不足十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及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及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结合2026年6月23日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较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犍为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领取《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没款缴至下述指定银行。

银行:邮储银行犍为滨江路支行

地址:犍为县滨江路568号

账户:犍为县财政局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旅游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犍为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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