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农(兽药)罚〔 2026 〕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 犍为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6-1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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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犍农(兽药)罚〔2026〕1号

当事人:犍为XXXX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犍为XXXX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XXXXXXXXXX

住所:犍为县清溪镇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X

身份证件号码:511123XXXXXXXX1018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4月13日,犍为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来信,称在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丰茂农牧动保)购买兽用处方药时未得到及时提醒、索要或者提供诊治处方,导致3只小鸡死亡,其余被注射药物的鸡出现精神低迷不进食的情况。经核查,当事人有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执业兽医师,可开具处方笺,但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时未开具。4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4月27日,犍为县农业农村局接心连心举报,反映4月13日在当事人经营的拼多多店铺(丰茂农牧动保)处购买的兽用处方药未开具处方笺,购买时也未向举报人索要处方。

经核实,举报人举报属实。此次举报的违法行为与正在

调查的案件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应当并案处理,不再另立案。

经查,当事人在网上销售兽用处方药时未开具处方,销售注射用头孢噻呋钠(规格为0.5g/瓶×20瓶)共3盒,退货退款1盒,成交2盒,进价26元/盒,卖价43.7元/盒,违法所得35.4元。销售注射用头孢噻呋钠(规格为0.5g/支×10支/盒)共1盒,已退货退款,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群众举报信及相关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

证据四:订单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的销售量及销售价格;

证据五:退款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退款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应当受到处罚。

2026年5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犍农(兽药)罚告〔202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

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兽药)》的标,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的良好态度,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依法对举报人作出相应赔偿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元四角(¥35.40);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合计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伍元四角(¥1535.4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犍为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犍为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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