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犍为县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48个)
(一)法定行政机关(48个)
犍为县财政局、犍为县档案局、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犍为县国家保密局、犍为县行政审批局、犍为县交通运输局、犍为县教育局、犍为县经济信息化局、犍为县民政局、犍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犍为县农业农村局、犍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犍为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犍为县审计局、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犍为县事业单位登记服务中心、犍为县水务局、犍为县司法局、犍为县统计局、犍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犍为县卫生健康局、犍为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犍为县消防救援大队、犍为县新闻出版局(犍为县版权局)、犍为县医疗保障局、犍为县应急管理局、犍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犍为县自然资源局、犍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犍为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犍为县税务局、犍为县公安局、犍为县气象局、犍为县玉津镇人民政府、犍为县罗城镇人民政府、犍为县清溪镇人民政府、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犍为县龙孔镇人民政府、犍为县定文镇人民政府、犍为县舞雩镇人民政府、犍为县寿保镇人民政府、犍为县芭沟镇人民政府、犍为县双溪镇人民政府、犍为县九井镇人民政府、犍为县铁炉镇人民政府、犍为县玉屏镇人民政府、犍为县大兴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0个)
(三)中央驻川机构(0个)
二、有关事项
1.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3.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或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犍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6月12日


川公网安备 51112302000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