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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犍为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0-11-24 11:1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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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2020年医疗机构执业校验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在犍为县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达到校验期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二、校验时间
集中校验时间: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逾期不予办理。其中11月24日至11 月30日为资料申请时间,12月1日至12月7日为资料审核时间,12月8日至12月23日为现场审核时间。
三、校验程序
(一)校验申请材料的提交
各医疗机构需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内申请电子化校验,并提交纸质材料,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玉津镇个体医疗机构向犍为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提交材料,其他医疗机构向所属片区中心卫生院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应为A4纸,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封面附材料目录,凡提交材料为原件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本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护人员执业注册、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等;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疗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上述4~7项材料内容可适当简化纳入年度工作总结)
8.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合法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9.各科室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及人员资质复印件;
10.2020年院感监测报告复印件;
11.自愿放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需提交个人书面材料;
1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如负责人为非医师的其它卫生技术人员,提交负责人专业技术资格复印件)。
(二)书面审查
1.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校验申请材料、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2.执法大队负责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玉津镇个体医疗机构的资料审查,各中心卫生院负责片区医疗机构的资料审查。
(三)现场审查
1.执法大队负责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玉津镇个体医疗机构的现场审查。
2.中心卫生院负责片区医疗机构现场审查的初步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报告,作为复查依据,由执法大队进行复查:
(1)对初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全部进行复查;
(2)对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复查。
四、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校验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有力措施。
(一)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落实专人对校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及时申请校验。
(二)各医疗机构要做好自查和现场校验审核的准备工作,备好所需材料,并确保工作人员在岗待查。
(三)对未及时办理校验的医疗机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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