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名录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犍市监行处字〔2021〕0188号 | 岑红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岑红玉 | 92511123MA620RH87J | 岑红玉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精酿啤酒 富硒米啤酒”107件;“四季松 富硒米精酿啤酒”79件;“哈尔滨啤酒 冰纯”2件;唐三彩系列“四季松富硒米-精酿啤酒”83件; 2、处以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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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犍市监行罚字〔2021〕0190号 | 韩氏纤妮减肥犍为清溪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经营者对消费者退还服务费用责任 | 宋英 | 92511123MA69XNTT0F | 宋英 | 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经营者对消费者退还服务费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之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经营者对消费者退还服务费用责任的行为。 |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元(叁仟元整)。 |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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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犍市监处罚〔2021〕0187号 | 犍为县沃美家超市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王琼 | 92511123MA63WEQW05 | 王琼 | 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山药及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玉凤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9.30元(大写:壹佰零玖元叁角); 2、没收玉凤粉丝(净含量:400g/把)11把; 3、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5109.30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零玖元叁角)。 |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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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犍市监处罚〔2021〕0194号 | 犍为马兆银药材经营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药品生产 | 马兆银 | 92511123MA6BCNQQ40 | 马兆银 |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也在无科学依据且未通过临床验证的情况下,利用自有门店中药材等作原料私自配方研磨制成粉末,并在三种袋装粉末品上用标签标注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联系电话等药品销售应有的关联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三种粉末应当认定为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药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无药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药品生产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3、没收上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美国伟哥”4盒(12800mg*10粒*12盒)、“持久战神”5盒(8800mg*10粒*12盒); 4、没收上述无药品生产许可证从事药品生产的“胃散灵”101袋、“特效风湿王”346袋、“喘咳净”116袋; 5、没收当事人从事药品生产的粉碎机1台(上海雄峰电机有限公司单相双值电容异步电动机、型号:YL90L 2-2); 以上罚款合计3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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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犍市监处罚〔2021〕0192号 | 犍为县福道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 邓鹏 | 91511123068981001J | 邓鹏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480.00元(叁万叁仟肆佰捌拾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66960.00元(陆万陆仟玖佰陆拾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0440.00元(壹拾万零肆佰肆拾元整)。 |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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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犍市监处罚〔2021〕0191号 | 犍为县清溪何江饭店未明码标价提供服务 | 何江 | 92511123MA6506MY7E | 何江 | 未明码标价提供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00.00元(叁仟伍佰元整)。 | 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