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府函〔202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的通知》(乐农函〔2023〕30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障农户合理住房需求,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玉津镇、罗城镇、清溪镇、舞雩镇、孝姑镇、寿保镇、芭沟镇、定文镇、龙孔镇、石溪镇、铁炉镇、玉屏镇、大兴镇、九井镇、双溪镇所属地域类型明确为丘陵。
二、全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中丘陵地区标准执行:住房用地面积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犍为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