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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犍为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犍府函〔2023〕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犍为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批复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犍府函〔2020〕131号)同时废止。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分配比例为4︰6。

三、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犍为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犍为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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