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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委农工办 犍为县财政局 犍为县脱贫攻坚办关于鼓励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带动 脱贫攻坚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犍为县扶贫局 发布时间: 2017-12-21 10:3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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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乐山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扶贫移民局《关于鼓励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带动脱贫攻坚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乐府办发〔2017〕26号)的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百企帮百村"活动,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一)带动贫困村(市列、县列)产业发展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二)向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流转耕地(林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政策内容

(一)鼓励贫困户参与经营主体原材料基地建设。

1.政策要求及补助标准。

自2016年8月起,贫困村(市、县列,下同)新增的连片流转耕地10亩以上给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特色产业种植,流转期限5年以上,且在所属乡镇或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每亩一次性补助转出建卡贫困户100元。2016年8月起,贫困村新增的连片流转林地3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且在所属乡镇或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用于林下适度规模种植、养殖的,每亩一次性补助转出建卡贫困户50元。

鼓励贫困户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出资成立合作社,参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自2016年8月起,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社流转贫困户土地,以及龙头企业吸纳贫困户20人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贫困户10人以上就业,且年工资报酬不低于贷款贴息总额150%的,县财政以5万元/户的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按年给予贴息,年贴息率原则上不超过5%,贴息年限最高不超过3年;对与贫困户签订订单协议,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家庭发展适度规模种、养殖业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对其在银行金融机构累计10万元以上贷款部分(含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但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了其他贷款贴息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2.申报程序。

(1)土地流转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提出申请,村委会公示5天,村委会出具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县农业局或林业局审核,县委农工办审定。

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做到全覆盖,县农业局或林业局审核做到全覆盖,由县委农工办进行抽查。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委农工办核查需填写《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

(2)贷款贴息补助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县农业局或林业局审核,县脱贫攻坚办审定。

3.申报材料。

(1)土地流转申报材料。①土地流转补助申报表(附件1);

②流转协议附建卡贫困户花名册复印件;③公示照片;④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

(2)贷款贴息申报材料。①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附件3);②经营主体的法人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③流转土地的,提供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吸收贫困户就业的,提供经营主体向贫困户发放工资的签字花名册复印件及银行转款凭证复印件;签订订单协议的,提供经营主体支付农户商品销售款的领款签字单复印件或银行转款复印件;④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审核时须提供原件)。

(二)培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

1.政策要求及补助标准。

支持经营主体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对贫困村2016年8月起新认定的绿色、有机食品基地的,分别每亩一次性补助经营业主30元、100元。对贫困村新获得认定(新注册)的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经营主体,每个证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奖励。过去已获得县财政同类型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2.申报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县级相关部门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绿色、有机食品基地由县农业局审核,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由县工质局审核,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由县工质局审核,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由县农业局审核,县委农工办审定。

绿色、有机食品基地面积由县农业局实地核查,县农业局核查需填写《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

3.申报材料。

(1)培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补助申报表(附件4);(2)经营主体法人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获得的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复印件(审核时需提供原件);(4)《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

(三)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

1.政策要求及补助标准。

对带动贫困村(市列、县列)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其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对经营主体上年8月至次年7月在贫困村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同一项目不可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鼓励经营主体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对其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2.申报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提出申请,县农业局进行初审、公示,县委农工办审定。

县农业局要做到对项目实地核查全覆盖,由县委农工办进行抽查。县农业局、县委农工办核查需填写《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

3.申报材料。

(1)农产品加工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5);(2)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当年新建、改扩建生产设施(厂房、生产车间)的施工合同以及相关票据(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4)当年新购置生产、加工设备的发票、购置合同及相关票据(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5)《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

(四)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经营主体发展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引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形式,依法参与农产品加工经营。经营主体在贫困村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涉及农用地手续可采取备案形式,在规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对于育种育苗场所、工厂化养殖池、规模化养殖用地等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农具房、化粪池、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程序报批,依法予以积极支持。依法支持经营主体在贫困村开展农产品收购所需的场所用地,以及兴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

(五)鼓励发展新型流通业态。

对经营主体在县内外新设的贫困村农产品销售连锁店或直营店,开展犍为茉莉花、茶公共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宣传推广经营活动,对同时满足直营直销形象专卖店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连续租期3年以上(以水电缴费凭证为依据)、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每个企业在每个省会城市限定1家,在不同省会城市开设直营直销形象专卖店的同一家企业,按专卖店数量累计补助金额。过去已获得县财政同类型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补助资金由农业局牵头汇总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对照奖惩政策给予补助。

(六)鼓励订单采购农产品。

鼓励经营主体通过签订合同保护价收购贫困村农产品。鼓励通过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办法,解决生产基地与建卡贫困户资金困难。鼓励经营主体为基地订单建卡贫困户开展农资采购、农机作业、生产技术、疫病防治、市场信息等服务。

(七)鼓励开展技能培训和吸纳就业。

对2017年新招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规定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经营主体成批招收的贫困村务工青年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50元/人/天给予交通、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在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申报办法按县就业局相关文件执行。

鼓励经营主体参与贫困村旅游开发,对其在贫困村开发旅游产品、开办实体旅游商品店、创办农家乐,享受市上对旅游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具体申报办法按县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执行。

(八)鼓励实施科技项目。

对在贫困村实施能够覆盖和带动建卡贫困户增收,符合国家、省级和市要求的科技项目,优先向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推荐。县上在科技经费中设立科技扶贫专项,重点支持在贫困村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开展技术攻关、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对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择优给予支持。

所需资金在科技经费中列支,具体申报办法按县经信局相关文件执行。

进一步加大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工具运用向贫困村的倾斜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贫困村经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等环节的信贷支持。

(九)用好用活扶贫小额信贷。

鼓励有发展能力的建卡贫困户通过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积极发展生产。经脱贫攻坚办、县农业局审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经营主体,在建卡贫困户自愿的前提下,可探索引导贫困户让渡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使用权,由经营主体与建卡贫困户、放贷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由经营主体承担贫困户小额信贷本金偿还和支付贫困户投资收益金。

(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要积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涉农税收政策的梳理和宣传,帮助经营主体用足用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资金匹配。

本实施办法中,支持对象为市列贫困村及向企业和农民专合社流转耕地(林地)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市上下达鼓励企业和农民专合社脱贫攻坚专项奖补资金59万元,按乐委农〔2017〕]26号文件严格执行;支持对象为企业和农民专合社带动县列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攻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足额匹配,严格按本实施办法兑现奖励。

(二)严格审查。

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切实把好申报关、审核关。对资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备的将视为无效申报。对同一项目,已享受相关政策奖励补助的,不得再重复享受。

(三)按时申报。

实行按年度集中申报制度,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各乡镇于11月30日以前将上述支持政策落实情况及相关申报资料报县委农工办、县财政局、县脱贫攻坚办备案。

(四)强化监管。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县委农工委将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予以收回其补助资金,并同下一年县级财政奖补资金挂钩。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4年,由县委农工办负责解释。

附件:1.土地流转补助申报表

2.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

3.贷款贴息补助申报表

4.培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补助申报表

5.农产品加工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补助资金申报表

附件-犍为县关于鼓励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带动脱贫攻坚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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